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是指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控的一系列活动。其核心目标是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控制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有着坚实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以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科学性。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制定该管理办法的根本法律依据。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以及相关部门在水土保持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为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奠定了法律基础。
同时,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也为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导向。例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要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完善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这对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成为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循的重要政策指引。此外,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评审等环节提供了具体的技术依据,确保管理办法在技术层面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二、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确保管理工作精准实施、避免管理漏洞或重复管理的关键。从项目类型来看,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公路铁路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城镇新区开发、工业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各类建设项目。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还是外商投资项目,只要其建设活动可能扰动地表、破坏植被,进而引发水土流失,都必须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范畴。
从地域范围来看,除了国家明确规定的特殊区域(如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等禁止开展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外,我国境内所有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均需遵守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同时,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如跨省公路、铁路、水利枢纽等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应级别的主管部门负责,确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是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基础环节,方案编制的质量直接影响后续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效果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的实现。因此,管理办法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在编制主体方面,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承担方案编制工作。编制单位需具备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且其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编制方法。
在编制内容方面,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水土流失预测、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水土保持监测、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等主要内容。其中,水土流失预测需科学合理地预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量、流失强度及影响范围,为后续水土保持措施的布设提供依据;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结合项目特点和项目区自然条件,针对性地布设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水土保持监测需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确保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动态,为方案的调整和措施的优化提供数据支持。
在编制格式和深度方面,水土保持方案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内容完整、条理清晰、数据准确、论据充分。同时,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程度,方案编制深度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个级别。对于占地面积大、挖填土石方量多、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于占地面积小、挖填土石方量少、水土流失危害较轻的项目,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负担。
四、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流程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是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事前监管的重要手段,管理办法明确了规范的审批流程,以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
首先是申请环节。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需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并附上水土保持方案文本、相关附图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需齐全、规范,符合审批部门的要求。
其次是受理环节。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材料补正后再予以受理。
然后是审查环节。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方案编制的合规性、水土流失预测的合理性、水土保持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监测方案的科学性、投资估算的准确性等。在审查过程中,审批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最后是审批决定环节。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可行、能够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的方案,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并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生产建设单位需在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后,方可办理项目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
五、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关键在于有效实施。为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到实处,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从监督检查主体来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中央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级监督检查主体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从监督检查内容来看,主要包括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如工程措施的建设进度和质量、植物措施的种植成活率和生长情况、临时措施的布设是否到位等;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监测报告是否及时报送;是否足额计提和使用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等。
在监督检查方式上,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遥感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巡查由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专项检查针对重点项目、重点区域或特定环节开展,如汛期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检查等;遥感监测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大面积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宏观监测,及时发现违规项目和水土流失隐患。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主体应责令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维护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管理办法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约束。
对于生产建设单位而言,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者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虚假的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在方案编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编制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动态调整机制
考虑到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项目设计变更、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原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再适应实际情况。因此,管理办法建立了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动态调整机制,以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当生产建设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是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如项目选址调整、建设内容增加或减少、总占地面积大幅变化等;二是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如主要工程措施的类型、数量、布设位置发生改变,植物措施的树种、种植密度等发生重大调整等;三是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发生重大变化的,如项目区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地形地貌、植被状况发生改变,或者国家出台新的生态保护政策对项目区水土保持要求提高等。
原审批部门收到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补充、修改申请后,按照原审批流程对补充、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生产建设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通过动态调整机制,能够及时应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变化,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始终与项目实际情况相适应,有效控制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