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生产建设项目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对水土资源造成扰动和破坏。为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确保生产建设活动与生态保护协调共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成为关键环节。2025年,随着相关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更高追求,水保验收出台了一系列新要求,旨在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管,提升水土流失防治成效。

一、验收责任主体与时间的明确
(一)责任主体强化
生产建设单位被明确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第一责任主体。这意味着生产建设单位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到底,从方案编制、措施实施到最终的设施验收,每一个环节都需严格把控。相较于以往,生产建设单位的责任更加细化和明确,不仅要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还要对其质量和长期有效性负责。一旦出现水土保持问题,生产建设单位将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二)验收时间严格限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时间节点,杜绝了以往部分项目边建设、边投产、边补做水保验收的混乱局面。同时,验收结果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社会和行政部门的双重监督。对于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应在设计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或设计变更中予以明确,并在每期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相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分期验收,确保每一期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都能及时得到验收和监管。
二、验收程序的细化与规范
(一)基本程序概述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依次开展。每一个步骤都有严格的要求和标准,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验收流程。
(二)不同类型项目的程序差异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第三方机构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质,能够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中应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但仍需按照验收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并报备验收材料。虽然报告表项目相对报告书项目规模较小、影响程度较低,但同样要严格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确保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
(三)编制机构的限制
除实行水土保持全过程咨询的生产建设项目外,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利益关联,保证验收报告编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防止出现因同一单位承担多项工作而可能导致的监督不力、评估不实等问题。
三、水土保持监测要求的调整
(一)报告书项目的监测强化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监测是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动态变化、评估防治效果的重要手段。2025年新要求下,报告书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更加规范和严格。监测内容不仅包括水土流失面积、强度、危害等常规指标,还需对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如植被恢复情况、工程措施的稳定性等。监测数据要及时、准确记录,并形成详细的监测报告,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报告表项目的责任明确
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的项目(通常是水保报告表项目),虽然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这意味着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因无需监测而忽视水土保持工作,仍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建设不对周边水土资源造成明显破坏。在验收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履行相关责任,如施工过程中的照片、措施实施记录等。
四、验收鉴定书与结果公开的新规定
(一)验收鉴定书的严格规范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作为验收结果的重要载体,其内容和格式有了更严格的规范。鉴定书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验收意见等关键信息。其中,验收意见需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验收组专家的签字必须真实有效,确保鉴定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结果公开的范围与时间延长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相较于以往,公示时间延长,旨在让社会公众有更充分的时间了解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形成良好的公众监督机制,保障水土保持工作的公开透明。
五、报备材料的详细要求
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需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交以下报备材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文件:需使用带文号的公司红头文件,正式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备申请,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申请报备的意愿。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如前文所述,包含详细的验收信息和结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由第三方机构编制,全面评估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报告书项目提供,总结监测过程、数据及结果分析。
光盘:可包含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影像资料、相关文件电子文档等,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按规定格式填写,提供项目基本信息、验收情况等内容。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备材料完整性和格式进行审查,对于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或复函,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提高报备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六、水土保持变更情形的界定与处理
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发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新设弃渣场或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批准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水土保持变更的关键情形,当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可能对水土流失防治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时,必须及时调整水土保持方案,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水土保持措施能够适应项目实际情况,有效控制水土流失。若未按规定处理变更情形,将影响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责任与违规后果的加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5年,随着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除了罚款外,生产建设单位还可能面临信用惩戒,其不良行为将被记录在信用信息平台,对后续项目申报、融资等产生负面影响。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责任和违规后果,旨在倒逼生产建设单位切实履行水土保持义务,确保水保验收工作严格落实。
2025年水保验收新要求的出台,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的积极回应,也是推动生产建设项目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生产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到这些新要求的重要性,积极主动适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协同共进。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也应加强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共同守护好我们的水土资源,为建设美丽中国筑牢坚实的生态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