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评审核管理办法

2026-01-06

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航评”)审核工作,明确审核标准、流程与责任边界,保障航道资源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航评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航评审核工作的核心指导性文件,系统界定了航评审核的适用范围、核心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流程、监管要求等关键要素,为各类涉及航道的建设项目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航评

一、航评审核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立法宗旨

航评审核管理工作的开展,始终依托于水运事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与法治建设的推进进程。

从制定背景来看,近年来,我国流域经济开发、沿海港口建设、跨江跨海通道建设等项目数量持续增长,各类建设项目在推动区域发展的同时,也对航道通航条件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部分项目因前期未充分考量航道通航需求,存在侵占航道水域、压缩通航空间、影响航行视线、破坏航道通航环境等问题,不仅制约了航道的正常通行效能,还埋下了通航安全隐患。

与此同时,此前的航评审核工作缺乏统一、系统的管理规范,存在审核标准不统一、流程不清晰、责任划分不明确、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审核工作效率参差不齐,难以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建设项目场景。

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旨在通过法治手段规范航评审核工作全流程。其核心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航道通航安全,通过严格的航评审核,防范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不利影响,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是促进航道资源科学利用,统筹协调建设项目与航道发展的关系,实现航道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有机统一;

三是规范审核工作程序,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标准与审核时限,提升航评审核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审核结果的公平、公正、科学。

二、航评审核的适用范围与核心原则

明确航评审核的适用范围,是确保《办法》精准落地的前提。根据《办法》规定,航评审核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可能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跨航道、临航道的建筑物建设项目,航道整治、渠化工程建设项目,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水下管线、隧道铺设项目,以及其他占用、利用航道水域、岸线资源的建设项目。

从航道类型来看,无论是内河航道还是沿海航道,无论是等级航道还是等外航道,只要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条件改变,均需纳入航评审核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不涉及航道通航条件改变的小型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免于航评审核,但需履行相应的备案程序。

航评审核工作的开展,严格遵循四项核心原则。

一是依法审核原则,审核工作全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审核行为合法合规,审核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安全优先原则,将保障航道通航安全作为审核工作的核心导向,重点考量建设项目对航行安全、航道稳定性的影响,坚决杜绝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通过审核。

三是科学公正原则,依托专业的技术标准与评估方法,结合航道水文、地质、通航现状等客观数据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过程公开透明,审核结果客观公正。

四是统筹协调原则,兼顾建设项目的合理需求与航道的长远发展规划,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通航安全保障的关系,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协调。

三、航评审核的核心内容与技术标准

航评审核的核心内容围绕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展开,具体包括六个关键维度。

一是建设项目占用航道水域、岸线资源的合理性审核,重点核查项目是否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是否存在违规占用核心航道资源的情况。

二是建设项目平面布置与通航净空尺度审核,核查项目建筑物的平面位置、跨度、高度等参数是否满足航道通航标准,是否会压缩通航空间、影响船舶航行轨迹。

三是建设项目对航道水文条件影响审核,评估项目建设是否会改变航道水流形态、水位变化、流速分布等水文特征,是否会引发航道淤积、冲刷等问题。

四是建设项目施工期通航影响审核,核查施工方案是否考虑了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会对施工期间的航道通行造成严重干扰。

五是建设项目配套通航设施的合理性审核,对于需要设置助航标志、防撞设施、通航管制设施的项目,核查相关设施的设计标准、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审核,评估项目建设是否会对航道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核查生态保护方案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航评审核的开展严格依托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相关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三个层面。

一是国家标准,如《内河通航标准》《通海航道通航标准》等,明确了不同等级航道的通航尺度、船舶等级、净空要求等基础标准。

二是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航评技术规范、航道整治技术标准等,细化了航评审核的技术方法、评估指标、监测要求等具体内容。

三是地方标准,结合各流域、各区域航道的特殊水文地质条件制定的补充性标准,确保审核工作更贴合地方实际情况。

《办法》明确要求,航评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上述技术标准,对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审核;对于特殊航道场景下的建设项目,需结合专项技术论证结果开展审核工作。

四、航评审核的实施流程与时限要求

《办法》系统规范了航评审核的实施流程,明确了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办结的全流程要求,确保审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航评审核实施流程主要分为六个环节。

一是申请提交,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有管辖权的航道主管部门提交航评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航评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平面设计方案、生态保护方案等法定材料。

二是材料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是技术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开展技术评审,重点核查航评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评估建设项目对通航条件的影响程度,形成技术评审意见。

四是审核研判,主管部门结合技术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航评审核要求进行综合研判,对于存在争议的项目,组织开展专家论证会进一步核查。

五是审核决定,主管部门根据综合研判结果,作出准予通过审核或不予通过审核的决定,对于准予通过的,出具航评审核意见书;对于不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是后续监管,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管,核查项目是否按照审核意见落实相关措施。

为提升审核工作效率,《办法》明确了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其中,材料审核时限为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限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一般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复杂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核研判与决定时限为收到技术评审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

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对于需要开展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办法》同时要求,主管部门需严格遵守时限要求,不得无故延长审核时间,确保建设项目能够及时推进。

五、航评审核的主体责任划分

《办法》明确了航评审核工作中各方主体的责任,构建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技术服务机构连带责任”的责任体系。

一是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航评申请的责任主体,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提交的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能够客观反映项目对通航条件的影响;同时,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审核意见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与生态保护措施,接受主管部门的跟踪监管。若建设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未按审核意见实施项目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整改、罚款、暂停项目建设等。

二是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航道主管部门作为航评审核的实施主体,需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规范审核流程,确保审核结果公平公正;同时,需加强对航评审核全流程的监管,对审核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对审核通过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跟踪检查。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技术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受委托开展航评报告编制、技术评审的第三方机构,需严格遵循专业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对出具的航评报告、技术评审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若第三方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给建设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航评审核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为确保《办法》的严格执行,《办法》明确了航评审核的监督管理机制,构建了“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信用监管”的多元监管体系。

一是日常监管,主管部门定期对审核通过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巡查,核查项目是否按照审核意见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是专项检查,针对重点流域、重点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排查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隐患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是信用监管,建立航评审核信用管理体系,对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与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与项目审批、市场准入等挂钩,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同时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航评审核工作提供了刚性约束。

对于建设单位未开展航评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核、未按审核意见实施项目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部分;

造成通航安全事故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航评报告、技术评审意见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航评审核管理办法》作为规范航评审核工作的核心文件,其实施对于保障航道通航安全、促进航道资源科学利用、推动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明确审核范围、原则、内容、流程与责任,《办法》为航评审核工作提供了系统的行为准则与操作指引,有效解决了此前航评审核工作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流程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深入学习贯彻《办法》的各项要求,是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主体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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