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论证和防洪评价的关系

2025-09-25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中,涉水工程既关乎区域经济发展,又与防洪安全、航运功能紧密相连。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作为涉水工程前期审批的两项核心技术工作,共同守护着涉水工程的安全合规与综合效益发挥。深入理解二者的内在联系、协同逻辑及实践要求,对于规范涉水工程建设、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与航运顺畅具有重要意义。

通航论证和防洪评价的关系

一、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的核心定义及内涵

(一)通航论证的核心定义与内涵

通航论证全称为“涉水工程通航条件影响论证”,是指在涉水工程(如桥梁、码头、闸坝、隧道等)建设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流域综合规划,对工程建设可能给所在水域通航环境、通航安全、航运发展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预测与评估,并提出合理规避或减轻不利影响措施的技术工作。其核心内涵聚焦于维护水域通航功能的完整性与持续性,重点关注工程对航道尺度(水深、宽度、弯曲半径)、水流条件(流速、流向、流态)、通航安全保障(净空高度、通航孔布置)等方面的影响,形成科学、可行的论证结论,为工程审批、设计优化提供技术支撑。

(二)防洪评价的核心定义与内涵

防洪评价全称为“涉水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是指根据国家防洪法律法规、流域防洪规划、防洪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分析评估涉水工程建设对所在流域、区域防洪体系(如堤防、水库、行洪河道等)的影响,以及工程自身防洪安全的技术工作。其核心内涵围绕保障流域防洪安全展开,重点关注工程对河道行洪能力(过流面积、流速分布)、洪水水位(壅高值、传播时间)、防洪工程安全(堤防稳定、水库调度)等方面的影响,同时明确工程自身应采取的防洪措施与防汛要求,为工程防洪安全审批、防洪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二、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的核心目标协同性

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虽聚焦领域不同,但核心目标具有高度协同性,均服务于涉水工程的安全、合规与可持续建设,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二者共同保障涉水工程的“安全底线”。通航论证通过评估工程对通航环境的影响,避免因工程建设导致航道阻断、船舶碰撞风险提升等问题,守护航运安全;防洪评价通过分析工程对防洪体系的影响,防止因工程侵占行洪通道、抬高洪水水位等引发流域或区域防洪风险,守护防洪安全。二者从不同维度筑牢涉水工程的安全屏障,确保工程建设不威胁公共安全与生态安全。

另一方面,二者共同推动涉水工程的“综合效益”。通航论证旨在通过科学评估与措施优化,保障工程建设后水域航运功能正常发挥,助力区域物流运输与经济发展;防洪评价通过明确工程防洪要求与措施,确保工程在洪水条件下安全运行,避免因洪水损毁工程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保障流域防洪体系稳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二者协同发力,实现涉水工程“安全”与“效益”的统一。

三、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的关键关联点

(一)评价范围的重叠性

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的评价范围均以涉水工程所在水域为核心,涵盖工程影响的上下游、左右岸区域,存在明显重叠。例如,在桥梁工程评价中,通航论证需分析桥梁所在航道及上下游一定范围(通常根据航道等级确定,如一级航道需分析上下游各3km)的水流、航道条件;防洪评价同样需评估桥梁对所在河道及上下游一定范围(根据河道行洪特性确定,通常为洪水传播影响范围)的行洪能力、水位变化影响。重叠的评价范围为二者数据共享、成果互用提供了基础,避免重复开展水文、地形等基础资料调查工作。

(二)水文水力条件分析的关联性

水文水力条件是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的核心分析内容,二者分析过程高度关联、相互影响。通航论证中,需基于工程所在水域的设计流量、水位、流速等水文水力数据,分析工程对航道水深、流态的影响;防洪评价中,需基于工程所在流域的设计洪水(如50年一遇、100年一遇洪水)、洪水水位、行洪流速等数据,评估工程对河道行洪能力的影响。二者使用的基础水文数据(如流域降雨、径流、洪水过程)、水力计算模型(如河道二维水力模型)具有共通性,且计算结果相互关联——例如,防洪评价中计算的工程建设后洪水水位变化,可能影响通航论证中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通航论证中工程对水流的导流、壅水作用,也可能成为防洪评价中需重点考虑的行洪影响因素。

(三)工程方案优化的互动性

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均需针对工程方案提出优化建议,且二者的优化建议存在互动性,需协同考量。例如,在码头工程设计中,通航论证可能建议调整码头泊位布置以满足船舶靠离泊安全要求,而该布置方案若侵占河道行洪断面,防洪评价则需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如缩减码头占用宽度、优化码头结构形式以减少对行洪的阻碍;在闸坝工程设计中,防洪评价可能要求闸坝设置足够的泄洪孔以满足行洪需求,而通航论证需结合泄洪孔布置,优化通航孔位置与尺寸,确保船舶在泄洪期间仍能安全通航。二者通过互动优化,实现工程方案在“通航”与“防洪”双重要求下的科学合理。

四、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的实践衔接机制

(一)前期资料共享机制

在涉水工程前期工作中,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需建立前期资料共享机制,避免重复调查、降低工作成本。一方面,基础资料共享,包括工程所在水域的地形地貌资料(如河道地形图、水下地形图)、水文气象资料(如长系列降雨、径流、洪水数据)、流域规划资料(如流域综合规划、航道规划、防洪规划)等,这些资料由建设单位统一收集后,同步提供给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编制单位,确保二者使用的基础数据一致,避免因数据差异导致评价结论矛盾;另一方面,中间成果共享,通航论证过程中形成的水力计算成果(如流速分布、水位变化)可提供给防洪评价单位,作为分析工程行洪影响的参考;防洪评价中形成的洪水演进、行洪通道分析成果,也可提供给通航论证单位,作为评估洪水期通航安全的依据。

(二)审批流程的协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涉水工程建设需同时完成防洪评价审批与通航论证审批,二者在审批流程中具有协同性。一方面,审批时序协同,通常情况下,涉水工程前期工作中,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可同步开展,避免因单一评价工作滞后影响整体工程审批进度;对于涉及重大行洪或通航影响的工程,审批部门(如水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可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共同听取评价单位汇报、审查评价报告,减少建设单位多头对接的成本;另一方面,审批结论衔接,防洪评价审批结论中明确的工程防洪措施(如堤防加固、泄洪设施建设),需在通航论证中进一步分析其对通航环境的影响,确保防洪措施不损害通航功能;通航论证审批结论中明确的工程通航措施(如航道疏浚、通航孔设置),也需在防洪评价中验证其是否符合行洪要求,避免通航措施侵占行洪空间。

五、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协同的重要意义

(一)保障涉水工程安全合规

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的协同,能够从“航运”与“防洪”两个关键维度全面排查涉水工程的安全风险与合规问题,避免工程因单一维度评价缺失导致安全隐患。例如,若仅开展通航论证而忽视防洪评价,可能导致工程因行洪能力不足在洪水期间损毁,进而影响航运功能;若仅开展防洪评价而忽视通航论证,可能导致工程建设后航道阻断,影响区域物流运输。二者协同可确保工程既符合防洪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又满足通航安全要求,实现工程安全合规建设。

(二)提升涉水工程综合效益

通过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的协同,可实现工程方案的优化整合,避免因“重通航、轻防洪”或“重防洪、轻通航”导致工程综合效益下降。例如,在桥梁工程设计中,通过二者协同,可在满足通航净空要求的同时,优化桥梁跨径与墩柱布置,减少对河道行洪的阻碍,既保障船舶安全通航,又确保河道行洪顺畅,实现“航运效益”与“防洪效益”的双赢;在航道整治工程中,通过协同分析,可在疏浚航道、提升通航能力的同时,避免因疏浚工程改变河道断面形态影响行洪,确保工程在提升航运效益的同时,不威胁流域防洪安全。

(三)维护流域生态与公共安全

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的协同,能够更好地维护流域生态平衡与公共安全。一方面,二者在评价过程中均需考虑生态保护要求——通航论证需分析工程对水生生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影响,防洪评价需考虑工程对河道生态流量、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协同评价可避免单一评价忽视生态问题,助力流域生态保护;另一方面,二者协同可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通过全面评估工程对航运安全、防洪安全的影响,避免因工程建设引发船舶事故、洪水灾害等公共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

通航论证与防洪评价作为涉水工程前期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并非相互独立的技术环节,而是具有“目标协同、范围重叠、分析关联、流程衔接”的紧密关系。二者从不同维度守护涉水工程的安全合规,共同推动工程综合效益发挥,对于保障流域防洪安全、航运顺畅及生态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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