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评价单位开展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时,应依据相关规范和法律条文开展工作,华咨防洪评价工程师认为,开展防洪影响评价的必要性重要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相关法律、规范条款是重要依据和开展相关洪评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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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响评价的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华咨洪评工程师认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绿水青山就必须关注和加强河道防洪影响评价工作,避免河道出现各类次生灾害而导致引起水土流失等情况。由此可见,开展防洪影响评价有非常重要的必要性,需开展洪评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经验的第三方防洪影响评价公司开展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