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的通知_保障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2023-11-27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建设,确保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路工程分类标准


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是指因修建公路、铁路、市政道路、电力、水利、通信、油气管道等,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等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工程,包括在既有高速公路新增或改建互通式立交、对互通式立交连接线进行改(扩)建、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改(扩)建。全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一)Ⅰ类涉路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安全影响较大的涉路施工项目。具体包含以下项目:


1.需要占用、明挖高速公路用地或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工程。


2.改变高速公路结构,将路基改为桥梁、涵洞、桥梁改造加固、拼宽等工程。 


3.以隧道方案下穿高速公路的公路、铁路、市政道路、电力、水利、通信、油气工程等涉路工程。


4.以桥梁方案跨越高速公路的铁路、市政道路、普通公路等涉路工程。


5.新建高速公路或新增落地互通与高速公路搭接的,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改(扩)建及增设独立加油站等。


6.其他较为复杂的工程。


(二)Ⅱ类涉路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通行有一定影响,但安全影响较小的涉路施工项目,具体包含以下项目:


1.穿越高速公路修建道路,跨(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渡槽或架(埋)设电力电缆、通讯管道等设施。


2.石油、天然气管道跨(穿)越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并行,在连接线建设或接入加油站项目。


3.在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以外的连接线范围增设或改造道口等施工项目。


4.其他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有一定影响的工程。


(三)Ⅲ类涉路工程,是指通过现场查看可直接判断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基本无影响的涉路施工项目。具体包含以下项目:


1.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路基边缘距既有高速公路桥墩5米以上,且净空满足要求;填挖高度1米以内,既有桥梁墩(台)不受侧向力影响的。


2.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架(埋)设非油气管线、电缆等设施,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3.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宣传牌、广告牌、地名牌等非公路标志。


4.其他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基本无影响的工程。


二、许可流程


(一)高速公路涉路工程许可的申请主体为工程建设单位。Ⅰ类涉路工程由申请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按设计方案评审和涉路施工许可评审两阶段办理;Ⅱ、Ⅲ类涉路工程由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交申请,按一阶段办理。


(二)Ⅰ类涉路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由厅委托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


1.设计方案评审。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对设计方案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回复不予通过原因;通过初审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涉路工程所在地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单位、涉及既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召开评审会,并出具会议纪要。通过评审的,由厅回复书面意见;未通过评审的,由会议纪要明确不通过理由,申请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评审。设计方案评审阶段,申请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拟建涉路工程方案设计文件;


(2)拟建涉路工程方案设计咨询文件;


(3)新增、改(扩)建互通、收费站、服务区等工程,应提供市(州、县)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局(委)的正式书面意见和用地、环水保等情况说明。


2.涉路施工许可办理。Ⅰ类涉路工程申请单位取得厅书面回复意见后,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提交资料申请涉路施工许可。由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组织涉路工程所在地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涉及既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管部门对资料等进行会议评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涉路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工程方案设计咨询和评审纪要意见的落实情况资料,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保通便道设计方案(如有);


(3)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交通组织方案、应急方案和安全评价报告。


(三)Ⅱ、Ⅲ类涉路工程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


1.申请材料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初审,未通过初审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回复不予通过原因;通过初审的,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涉及既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召开评审会,并出具会议纪要。如涉及交通安全事项,应邀请公安交管部门参会。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涉路施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2)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


(3)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盖章的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等材料。


(四)申报材料通过会议评审的,申请单位根据评审纪要完善相关材料后,提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管部门、省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等单位,各单位填写《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方案意见表》,签署意见。如未涉及交通安全事项,则无需公安交管部门签署意见。


(五)申请单位对相关资料修改完善汇编后,提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性审查,审核合格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政务服务窗口发放涉路施工许可证。提交资料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咨询报告、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以及《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方案意见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铁路工程建设涉路工程结合《贵州省铁路建设办公室成都铁路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协调公路铁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有关问题的意见》(黔铁建〔2013〕75号)办理涉路施工手续。


三、相关要求


(一)基本原则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全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现场勘察、设计方案与相关资料的审查审核。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全省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内的涉路工程进行执法监督。


2.申请单位在拟建涉路工程的方案设计阶段,应与涉路相关的经营管理单位、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对接,共同开展现场勘察、技术论证和咨询评估工作,明确涉路工程类别,并与既有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就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模式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未涉及交通安全事项,则无需公安交管部门参与。


3.高速公路增设、移位、改(扩)建或预留互通立交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费用、征拆事宜,原则上谁提出谁承担谁实施。申请提出单位负责筹措建设费用(含征地拆迁费用),并负责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建设模式由申请提出单位与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协商确定。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负责后续运营及管养工作,运营费用纳入通行费使用计划。因增设互通式立交导致相应路段通行费收入增减,原则不予考虑。


4.涉路工程应避免占用基本农田、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等生态敏感区。需新增用地或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的,设计方案应先行征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路工程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责任分工,完善用地预审、选址、可研、用地、用林、水保和环评等手续办理工作。


5.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等改(扩)建工程的主体与其所涉及运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同一单位时,相关手续按照养护工程管理流程办理。


6.连接线改(扩)建工程完工后,原则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新增部分路产路权由地方政府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地方政府应在项目实施前就管理、养护等事项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7.其他涉及高速公路搭接的产权和运营管理界面划分事宜,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之间相互搭接的互通立交相关界面划分的通知》(黔交建设〔2020〕62号)执行。


(二)设计管理


1.涉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安全评价单位应具备与涉路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改造既有高速公路、桥梁或者公路改线等涉路工程,应当进行双院制咨询,咨询、评价单位的资质不得低于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的资质。


2.跨越高速公路建设的桥梁或渡槽的涉路工程,原则不得在高速公路整体式路基中央分隔带内设置桥墩;与高速公路平行的路线工程,原则上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确需进入高速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的,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相关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并按照咨询评估结论做好相关防护工程设计。


3.新、改建高速公路路基接近既有高速公路桥梁墩(台),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或渡槽的墩(台)与既有高速公路高路堤、高边坡接近时,应对既有高速公路桥梁墩(台)、路基的防护设施形式和防护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4.跨(穿)越高速公路的工程、与高速公路毗邻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建设在高速公路隧道洞口、抗滑桩、框架锚索边坡、高挡墙等影响范围内。


5.下穿高速公路桥梁的道路工程,不得进行大填大挖。新建道路设计标高高于桥下地面标高超过3米的,宜采用桥梁方案。下穿高速公路桥梁的挖方路段,挖方深度不宜超过1米;填方路基应结合地质情况对既有桥梁进行安全稳定性分析计算,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6.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或将高速公路路基改为桥梁的工程,其设计方案应进行充分安全论证。跨(穿)高速公路的桥梁两侧应设置满足相关规范和防护需求的防撞、防护棚、防抛网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对既有相邻桥梁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应对其进行改造。


7.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涉路工程的设计审查,与项目整体设计审查一并进行。收费站原址改(扩)建工程经厅同意后,可直接开展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批复。地方政府提出不改变收费站主体结构的装修工程不再报厅批准,由地方政府商经营管理单位确定,相关手续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完善。 


8.涉路路线交叉工程应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跨(穿)越我省公路预留扩容改造条件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87号)要求为既有高速公路预留扩建条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交叉点前后一定范围内的既有高速公路改(扩)建的位置进行论证,并承诺履行配合既有高速公路今后扩容的责任。


9.石油天然气、电力、水利、通讯管道与高速公路交叉工程可参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进行设计方案比选论证。与高速公路平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原则上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影响高速公路的运营安全。如确需进入的高速公路用地范围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涉路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


10.Ⅰ、Ⅱ类安全评价报告原则上由涉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具有高速公路设计或咨询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对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无影响或影响不大的Ⅲ类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可由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完成。


(三)施工管理


1.涉及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改造的,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到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质监支队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期间应接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和经营管理单位的监管。


2.涉路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占用、挖掘运营高速公路或其附属设施,实施前建设单位与既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完工后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占用、挖掘或者使公路改线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应当恢复的技术标准;


(2)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经济补偿标准;


(3)高速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对公路实施改(扩)建、养护维修、应急抢险等公共利益活动,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配合涉路设施迁改应尽的义务;


(4)需要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3.施工前,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与既有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接,及时掌握施工段落的电力电缆及通信光缆布设情况,做好施工方案和临时保障方案,确保既有高速公路监控、收费等业务系统正常运行。


4.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组织编制审核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应急方案等,与所涉及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除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开展的应急工程外,尽量避免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进行影响通行的施工作业。


5.涉路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规范施工行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保施工,接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变更已准予许可的涉路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批准部门的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许可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四)监督管理


1.涉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涉路施工专项设计方案(施工图)和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涉及高速公路结构物改造的涉路工程完工后,交(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辖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和经营单位参加,并做好技术和管理档案的移交。


2.应加强与“一路多方”的联勤联动和应急协调,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涉路工程影响路段的信息报送、发布等工作。


3.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既有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对涉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方案、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与现场实施情况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或未按相关要求组织施工的,一经发现,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除责令立即改正、停工整改外,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本通知下发后,《关于规范高速公路互通立交连接线改扩建工程有关程序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144号)、《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175号)、《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项目增设互通式立交及收费站改扩建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交建设〔2020〕5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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