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2019-05-17

[政策法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湘政法发〔2012〕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决定、实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活动等事项前,对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预测、分析评估,作出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的决定,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以防范、降低、消除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科学民主、权责统一,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相关处室在审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涉及到以下内容时,都属于评估范围,具体包括:

(一)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医疗卫生、教育、住房、“三农”等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

(二)社会发展、社会管理方面广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三)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员工安置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改革改制举措。

(四)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移民安置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五)涉及面较广的有关产业、行业的政策调整。

(六)涉及较大群体利益诉求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

(七)参与人数多人员集中的大型活动。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

第六条 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可行性评估。是否广泛征求了意见;是否组织开展了有效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具体、详实、周密、完善、切实可行。

第八条 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的隐患;是否存在连带风险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章 责任主体

第九条 各承办处(室、中心)是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办党组会议、办务会议和各处(室、中心)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研究重大事项的必经程序。重大事项未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一律不上会研究。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确定评估事项。需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由相关处(室、中心)确定并提出。

第十二条 成立评估小组。重大事项的各承办处(室、中心)负责组织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可以委托专门的咨询机构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提请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或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牵头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逐项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人员数量、范围和事态的激烈程度)以及负面影响等作出预测,提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能实施的意见,在听取同级维稳办、联席办的意见后,形成专门的评估报告。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的评估,评估小组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作出评估决定。办务会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认真进行集体研究,科学作出决定,确定该重大事项是否实施,并作出评估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维稳办、联席办备案。

第十五条 落实维稳措施。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决定后,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严防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应对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处(室、中心)根据办办法,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配套办法,建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抓好落实。

第十七条 对于应对评估不评估、评估走过场、评估报告不准确、评估决定不正确,造成或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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