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航评_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2023-07-22

河南航评_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实施编码 11410000005184435G2000718017000

基本编码 000718017000 事项编码 005184435XK00312002





行使层级 省级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运行系统 省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查看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6(工作日) 查看说明

数量限制 无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支持预约办理 否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支持物流快递 是 权力来源 国家级

联办机构 无 通办范围 全国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是否投资事项 是

行使内容 在省内修建与通航有关,且根据立项审批权限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向省级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申请条件 无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是否支持自助

终端办理 是 入住网上办事

大厅方式 统一受理式

办理结果

获取方式 窗口领取 邮寄 办理结果说明 一、申请对象现场领取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二、需邮寄办理结果的,由申请人书面提供邮寄地址及收件人,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审批结果

结果名称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批文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4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受理条件

在省内修建与通航有关,且根据立项审批权限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向省级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材料必要性 空表 办理须知

1 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不需要 必要 暂无 查看

2 航道通航条件企业审核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不需要 必要 暂无 查看

3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不需要 必要 暂无 查看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人:戴葳;办理时限:5;审查标准: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并审查材料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查或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逾期不告知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人:曹辉;办理时限:5;审查标准: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人:孟德臣;办理时限:5;审查标准: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环节名称:送达 ;办理人:戴葳;办理时限:10;审查标准: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办理结果:送达批复文件。;

查看流程图

办理地址

办理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中原出版产业园南区D座一楼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指引 到达路线 1:乘地铁一号线在农业南路站B口出站,南行150米。 到达路线 2:乘B202路公交在农业南路七里河北路站下车,步行可达。 到达路线 3:乘114路公交在祥盛街众旺路站下车,步行可达。 到达路线 4:乘158路、47路、K905路、b2路支线公交在农业南路金水东路站下车,步行可达。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一、固话咨询:0371-65569699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监督投诉 一、固话投诉:0371-69093333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许可收费

收费项目称 无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暂无\不涉及收费

允许减免依据 暂无

是否收费 否 收费方式 暂无

是否支持

网上支付 否 是否允许减免 暂无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无

中介服务

涉及的中介

服务: 无

常见问题解答

 建设单位提交的航评报告如未通过审核部门审核,应如何处理?

 航评报告未通过审核部门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选址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调整,重新编制航评报告,并报送审核部门重新审核。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在何时编制航评报告并向审核部门提交审核申请?

 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未依法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将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如何组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审核部门是否有特定的报告编制单位?

 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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