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1-08


湘交港航〔2018〕7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9日
 
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要坚持节约高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应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港口岸线工作,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初审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市、县港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港区内建设码头、船坞、船台、锚地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上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二)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级港口管理机构批准。
(三)申请使用港口临时岸线,由港口所在地县级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级港口管理机构批准。
使用港口临时岸线,使用单位不得建造永久性港口设施。 

第六条  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码头等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码头等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第七条  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之前已经建成投产或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码头(以下简称老码头),经具有水运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实验检测机构评估合格,其经营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港口管理机构申请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管理机构不应要求企业提供岸线批准文件。全省老码头结构质量技术检测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港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对于2004年1月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港口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应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须补办相关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在港口规划区内从事砂石装卸、堆存的港口经营人使用港口岸线,应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不建设永久性设施、使用港口临时岸线应办理港口临时岸线手续,并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建设固定水工结构、永久性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办理港口深水或非深水岸线使用手续,并申请港口经营许可。
第九条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1:500至1:2000的地形图和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五)海事、航道部门的意见;
(六)《岸线使用合理性分析评估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使用港口临时岸线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港口临时岸线使用申请表;
(三)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海事部门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材料中应包括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的内容。
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不得申请使用港口临时岸线。危险化学品老码头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港口所在地的市或县港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上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级港口管理机构受理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后,应按照下列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一)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二)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省级港口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港口所在地市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对其他建设项目、防洪、航道及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流程、注销手续等相关要求,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材料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级港口管理机构报送至省级港口管理机构后,省级港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七条  使用港口临时岸线的申请材料由港口所在地的县级港口管理机构报送至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后,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临时《港口岸线使用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自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的《港口岸线使用证》应予以注销。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应重新办理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港口临时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临时使用岸线期满后,使用单位可视需要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十条  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港口非深水岸线用途,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港口临时岸线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管理机构应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擅自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非深水岸线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港口临时岸线指因港口设施建设、货物装卸等需要,在不新建永久性的港口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前提下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6日止。原《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湘交运管〔2013〕227号)同时废止。
以上资讯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湖南省航道通航评价技术服务单位长沙·湖南华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集整理
相关内容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