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评估怎么评估损失和伤残?
2022-12-19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等财产损失。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在进行赔偿时,应首先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那么应该如何评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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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主张赔偿权利时,如果受害方与滋事方对货物受损价值或人身伤残程度有异议,需要对受损货物或人身伤害进行相关鉴定,以确定实际价值或人身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评估-损失评估:

1.需要对事故车辆等材料进行鉴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事发72小时内按照规定事项填写委托书,由办案人员亲自送至鉴定大厅技术部门进行登记。对于需要对车辆、物品、人员进行司法鉴定的事故,必须有办案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并签字后方能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检验。

2.拒绝到场时一人或一方拒绝签字的,办案民警将写出情况说明,报大队领导和事故分管科长签字。如果车辆只做痕迹检验和安检,直接到事故鉴定中心交费,当天找值班工程师验车。

车辆仍需定损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72小时内出具鉴定结论和报告,当事人到事故鉴定中心交费,办案民警到鉴定大厅技术部门民警处领取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肇事逃逸案件需要鉴定的,由大队领导审批后办理费用。

3.要领取鉴定报告,办案人员必须亲自到技术部门领取,不得拟派或委托他人。如遇节假日,评估时限将顺延,对于需要重新检验的事故,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委托书,由办案民警签字,报事故科领导批准后实施。

交通事故评估-伤残评估:

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处理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伤残评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在收到伤残鉴定书后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必须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鉴定。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评估。15日内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复评生效。如果随后申请重新评估,该申请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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