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2020-06-23

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秩序,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编制、技术评审等。

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管辖海域进行占用航道、航路、锚地、渡运水域、桥区水域,或者需要调整航路、采取封航、单向通航、限制航行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涉水工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四条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指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单位。

第五条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括: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批复情况、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

(二)施工内容,包括与通航(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施工水域、工艺、进度,施工作业船舶、设施及其航线、停泊地点,施工作业人员配备,施工材料的水上运输方式等;

(三)通航环境,包括水域环境、水文气象等自然环境、港口环境、航道条件、船舶交通流特征、事故特点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交通条件等;

(四)通航安全影响及风险分析,包括施工作业通航安全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碍航性分析、安全作业条件分析、划定的施工水域范围合理性分析、水上交通秩序影响分析等;

(五)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水域划定、交通组织、通信联络方式、航道航路调整、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警戒船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六)应急预案,包括针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设备配备、响应措施等;

(七)附图,包括工程水域航道示意图、施工水域占用示意图、施工水域周边设施关系图、航道布置及航标配布图等。

(八)有关专家关于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论证意见。

第六条 编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通过现场踏勘、调研等方式充分了解通航环境,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应记录在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中。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资料齐全、分析全面、技术可行、提出的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施工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第七条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在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时提交,海事管理机构需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的,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第八条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术评审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通航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二)船舶控制理论、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理论、技术;

(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性文件、相关专题研究结论或意见等;

(六)设计方案、施工内容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九条  技术评审应当判断通航安全风险分析是否客观、全面,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评审会方式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可进一步通过函询等方式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技术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且总数为单数。专家人选要充分考虑拟评审的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所涉及的项目类别、规模、复杂程度及其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专业涵盖要全面,且不得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利益关系,以确保技术评审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专家参加技术评审的,应当填写专家意见表,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技术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航海技术、海事管理、港口与航道工程、船舶工程、海洋工程专业背景,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船长资格证书、引航员证书或者从事与通航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应当在收到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审批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专家组评审意见以及专家意见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  海事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费用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海通航〔2011〕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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